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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通道消防通道安全技术标准


一. 厂区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. 主厂房的周围应设环形道路,储煤场的周围宜设环形道路。

2. 进厂主干道的行车部分宽度宜为6~7m。

3. 其他主要道路的宽度根据车流和使用情况确定。

4. 单行车道可取3.5~4m。人行道的宽度不小于lm。

5. 为控制主干道车速,可适当增设减速坡。

6. 厂区通道应有交通安全标识和允许通行的行驶速度、载重量标识。

7.生产场所、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明显醒目的提示标识。

8. 生产现场的通道均须有良好的照明。

9. 油区、煤场、库房应设消防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,并保持畅通。

10.所述区域的值班、维护室应设疏散走道。

二.厂内各建筑物之间,应根据生产、生活和消防的需要:

1. 设置行车道、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道。

2. 室、内外梯段高不大于9m。超过9m时宜设梯间平台,以分段交错设梯。

3. 攀登高度在15m以下时,梯间平台的间距为5~8m。超过15m时,每5m设一个梯间平台,平台应设定安全防护栏杆。

三、安全通道的划定要求。

1. 凡容易造成员工在行动过程中被绊倒、划伤或被车辆造成撞伤、挤伤或原辅材料砸伤的工作现场,均应划定安全通道(纵向30m的车间均应划定)。

2. 安全通道标记应醒目、清晰,通道平坦,无台阶、坑、沟或斜坡,双线平行、笔直。

3. 车行道宽1.8m,人行道宽1.0m。

4. 安全通道必须畅通,各类材料、设备、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。

5. 安全通道应有醒目标识,“安全出口EXIT”等安全标识牌应有夜光效果,高度不超过lm。

6. 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、坑、孔、洞或沟道,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。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,必须设临时围栏。临时打的孔、洞,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。

7. 通行道路受到作业现场影响时,应采取安全措施:主要是装设临时围栏、附加照明点、信号装置、设立应急通道或者撤离通道等。

8. 对必须破坏通道的施工,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。并在施工前复核各种地下管线的位置,同时需设立的所有警示区域隔离区及临时通道。

9. 保持各处所和器材(交通走廊、防火门、安全门等)处于正常使用状态。

10. 发现危害人身或设备安全的危险时,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并采取适当措施。

11. 使用电梯或升降机时,在进入之前应确认电梯已运行到位。

12. 按照电梯中标识的指令操作,电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联系维修部门。不得采取不适当的手段操作电梯。

13. 电梯内外应有关于“消防报警状态下,禁止使用电梯”的相关标识。

四.各单位生产现场、办公场所、俱乐部、医院、食堂、浴室、展厅等处应规范设置安全出口标志、应急照明并定期检查维护,保证正常使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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